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,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,促进供应商守法经营和诚信履约,维护学校合法权益,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,是指为学校提供货物、工程或服务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。所称供应商失信与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学校各类采购活动过程中,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或学校采购管理制度,发生违法、违规、失信行为所形成的供应商名录。
第三条 供应商失信与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、客观公正、审核严谨、信息公开的原则。
第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招标与采购中心(以下简称“招采中心”)认定为失信与不良行为,予以记录。招采中心综合考量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、实际损失、过错情形及是否重复发生等因素,在中心网站“曝光台”实施分类公示:未造成经济损失,且未产生校内及社会负面影响的,公示3个月;造成一定负面影响,或存在一般过错的,公示6个月;造成经济损失、或产生较大不良后果,或存在重复失信行为的,公示12个月:
(一)以弄虚作假、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或谋取中标、成交的;
(二)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;
(三)不遵守开标、评标现场管理规定,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;
(四)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MAC地址、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一致的;
(五)开标后擅自撤回响应(投标)文件的;
(六)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计划变更、流标、废标的;
(七)12个月内累计质疑或者投诉2次及以上,经核查均无事实依据的;
(八)未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规定流程进行质疑、投诉,或者无事实依据恶意提起质疑、投诉,干扰学校正常采购秩序的;
(九)拒不配合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采购质疑、投诉处理工作的;
(十)参与网上竞价采购项目,6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违约记录的(以竞价系统查询记录为准);
(十一)其他失信、不良行为。
第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申购单位核实后,报送招采中心,由招采中心统一认定为失信与不良行为,并予以记录。招采中心综合考量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、实际损失、过错情形及是否重复发生等因素,在中心网站“曝光台”实施分类公示:未造成经济损失,且未产生校内及社会负面影响的,公示3个月;造成一定负面影响,或存在一般过错的,公示6个月;造成经济损失、或产生较大不良后果,或存在重复失信行为的,公示12个月:
(一)中标、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拖延、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,或者无故弃标、无正当理由拖延、拒不签订采购合同;合同订立后无故擅自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;
(二)中标后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、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管理团队人员的;
(三)中标、成交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,或者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;
(四)签订合同时增设附加条件或者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;
(五)因供应商自身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中止或者解除的;
(六)未按合同约定标准、时限提供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,出现质量问题,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;
(七)项目完结后,经申购单位认定履约不合格的;
(八)其他失信、不良行为。
第六条 招采中心对供应商的失信与不良行为进行认定、记录和通知(其中符合第四条第十款情形的在竞价系统中限制竞价)。供应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可以通过线下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箱提交申辩说明及佐证材料;逾期未提交申辩材料的,视为认可招采中心作出的失信认定和处理意见。
第七条 招采中心定期向申购单位、合作采购代理机构推送更新供应商失信与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进行采购风险提示。
第八条 本规定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